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
[Data] 阿明對青樹的不確定言論按讚被告
回覆刪除[Warrant]我認為按讚只代表"已閱"並不屬於"同意" 並不違法。
[Backing]目前有幾件案例(我有貼文),都跟此事是相同狀況,而檢方判定此為網友習慣並不違法。
[Qualifier]阿明這種行為不會遭判刑
[Rebuttal]除非阿明是用分享,將此不實言論廣為流傳
[Claim]所以我的結論是阿明沒有違法
[Data]阿明對青樹的不確定言論按讚被告。
回覆刪除[Warrant]我認為按讚即代表"已閱",屬於"同意",所以違法。
[Backing]以下有一則新聞:
臉書按讚被炒魷魚 告官…敗訴
在臉書按讚要小心,一旦因此被炒魷魚,恐怕就虧大了。一起司法案件近日在美國引發討論,有六名警職員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位候選人的臉書按讚;連任成功的警長事後將六人開除,六人憤而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障,引發爭議。
這起官司引發關注,在於地方法院的法官傑克森判決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合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他在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insufficient speech),無法受到憲法保障。
但原告對地院法官的判決不滿,已上訴到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未來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為何,備受矚目。
這起「布蘭德對羅勃茲」(Bland v. Roberts)的官司源於2009年的警長選舉。判決書指出,美國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警長在當年十一月改選,警長羅勃茲爭取連任,但布蘭德等人在競選期間卻跑到另一位參選人亞當斯的臉書按讚。羅勃茲發現後大怒,立刻召開內部會議,表示自己想當多久就當多久;還對副警長卡特說,「選後你就給我滾蛋。」
羅勃茲當選後,立刻請六位原告和六位雇員捲鋪蓋走路,原因包括預算緊縮、工作績效欠佳以及「行為舉止破壞辦公室和諧與效率」等。但布蘭德等人認為羅勃茲秋後算帳,一狀告上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羅勃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不過,地方法院在今年四月的判決卻引發爭議,承審法官傑克森判決原告敗訴。
傑克森在判決書中以其他和臉書貼文有關的訴訟案為例,認為布蘭德等人並未具體陳述個人意見,只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受到憲法保障;在缺乏事證的情況下,讓法院去推測原告的特定意見陳述並不適當,在臉書貼文可視為關切公共事務,但法院不認同布蘭德等原告的言論足以獲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
[Qualifier]阿明這種行為會遭判刑。
[Rebuttal]除非阿明沒有使用分享功能,沒有讓此不實言論廣為流傳。
[Claim]所以我的結論是阿明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