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轉貼」瘋狂派對! 臉書邀開趴 200人來拆厝

英國英格蘭東南部艾塞克斯郡14歲女學生莎拉•海恩在臉書上邀請網友7日晚間到她家開生日趴,約200青少年出現,喝酒後大肆破壞,把天花板砸了個大洞,將鋼琴扔出窗外,在牆上寫髒話,翻倒並砸爛家具,又把門給拆了,女學生家的財物損失估計約3萬英鎊(約台幣140萬元)。

英國每日郵報報導,事發當時,莎拉的56歲母親艾絲特雖然在場試圖維持秩序,場面仍然失控。

艾絲特說:「我嚇壞了,他們為什麼要破壞我們家?派對上不准喝酒,不過警察告訴我,他們從那群年輕人手中沒收了很多很多酒。損失想必在2萬到3萬英鎊之間,不過保險公司不會賠,因為是我們邀他們來的。」

艾絲特坦承,兩周前莎拉就讀學校的職員在臉書上看到生日趴消息,就警告艾絲特,派對可能會變得一團糟,但她沒在意,「我不認為事情有這麼嚴重,我知道莎拉認識一些朋友,沒料到會來這麼多人」。

當時莎拉的鄰居目睹她家景象,害怕又生氣,報警處理。警察當晚約9點來到現場,驅散這群「暴民」。

「轉貼」未達門檻 臉書擬取消投票機制

(法新社舊金山10日電) 臉書(Facebook)今天表示,將結束「民主實驗」投票。這個活動是要讓會員投票決定臉書提出的政策改變。
臉書舉行公投,主題是用戶在未來將無權透過投票,來支持或反對政策改變。投票的66萬8125人中,有87%不贊成臉書剝奪使用者透過投票來支持或反對隱私更動的權力,但總投票人數不足,無法對臉書產生約束力。
因為投票人數未達10億會員的30%,臉書便逕行計劃取消投票機制,並整合照片分享程式Instagram的資料作廣告用途。
臉書在部落格上表示:「臉書可能很快會宣布投票結果,以及新版的『權利與責任聲明』和『資料使用政策』何時生效。」
「除了臉書的民主實驗結束之外,最有趣的結果是臉書將能夠整合Instagram等子公司的資料。」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E6%9C%AA%E9%81%94%E9%96%80%E6%AA%BB-%E8%87%89%E6%9B%B8%E6%93%AC%E5%8F%96%E6%B6%88%E6%8A%95%E7%A5%A8%E6%A9%9F%E5%88%B6-042006995.html

[轉貼]撿手機 LINE人妻 被逮還怪洩個資


北市一名男子日前撿到一隻iPhone 4S,竟透過聊天軟體LINE與失主的妻子聊天,詢問「上班累不累」等五四三的問題,後來改用自己帳號登入WhatsApp繼續糾纏,因此顯示手機號碼,失主妻子獲得線索報警,但他老羞成怒控告對方違反《個資法》,卻也被反告侵占,警方將雙方函送法辦。

傳訊:上班累不累

警方調查,曾姓男子(50歲)是名導遊,日前在公車上撿到iPhone 4S手機,竟透過手機內聊天軟體LINE與失主的尤姓妻子聯絡,曾男表示要歸還手機,卻開始與尤女聊一些五四三,一下問:「上班累不累?」一下又問:「吃飽了沒?」甚至問:「妳老公對妳好不好?」但只要尤女想約時間、地點取回手機,曾男就藉口推托。
手機掉了2天,尤女的丈夫覺得曾男似乎無意歸還,乾脆在另一支手機重新用自己帳號登入,曾男發現撿到的手機無法再使用LINE,於是改用自己的帳號登入另一個通訊軟體WhatsApp繼續與尤女聯繫,卻不知此舉已洩露自己的手機號碼,尤女於是報案。
曾男接到警方電話,驚訝警方竟知道他的手機號碼,並拿手機到警局歸還給尤女丈夫,但他卻認定尤女是透過其他手段獲取他的電話,控告尤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尤女反告曾男侵占。
轉貼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29/34672291/

[轉貼]男告違反個資法 四教師獲不起訴


洪姓男子在九十九年間不斷到台南某間大學內隨機找女學生騷擾,多名女學生認為遇上變態向校方反應,師長在網路上公布男子畫像、姓名,要學生留意。洪某輾轉得知,今年七月怒告學校四名師長妨害名譽與違反個資法,昨日台南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
     四十多歲的洪男,九十九年間曾到台南市一家大學內,隨機向女學生要電話、搭訕、騷擾或出言恐嚇,變態行為經反應校方,徐姓教官、伍姓教官、程姓導師、冷姓輔導組長依據學生提供資料,將洪男的姓名、畫像以電子郵件公布,標明「學校近日出現變態人物,請轉各班防範注意。」
     其中程姓導師將郵件貼上自己的部落格,遭洪某輾轉得知,怒告四名學校師長涉嫌偽證、妨害名譽與個資法。其中妨害名譽因罪嫌不足不起訴。
     今年七月,洪某再對四位學校師長提告違反個資法,成為個資法上路後台南市罕見提告案例。
     昨日台南地檢署認為此案有多名學生反應,是攸關校園人身安全的公共利益,難認有違反個資法的情事。且按照個資法第八條,縱使違反也屬於行政罰,非屬刑事犯罪。加上此案行為在九十九年六月,提告則在今年七月,已逾六個月內的告訴期,作成不起訴處分。
轉貼自: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12012112900130.html

[轉貼]民代爆 遠銀信用卡個資外洩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傳有客戶申辦信用卡的個資,大批流入廢紙回收商,銀行澄清是離職員工帶走資料,銀行不知情,將提告追究,至於有多少個資外洩,金管會已介入調查。
台南市府消保官傅然輝說,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的行為,有違反個資及銀行法之嫌,消費者權益如因此受損,可向銀行訴請損害賠償。
台南市議員王定宇昨天舉行記者會質疑遠東商銀涉嫌洩漏個資,他說,三天前一名支持者告訴他,在台南某處回收廠看到一箱銀行客戶資料,他不信,對方旋即到回收廠拿了一疊資料給他,他發現事態嚴重。
王定宇拿出一疊民眾申辦遠東商銀信用卡的填表資料,包括申請人身分證、存摺、公司服務證影印本,還有地址、手機及親戚連絡人。
王定宇表示,個資被外洩的客戶,有南科部分大廠員工、農會人員及空軍基地官兵,他相信這些客戶都還不知道資料已經「流出」。
王定宇表示,金管會應介入,公告並裁罰洩漏資料的單位,同時確認洩漏資料的數量及人名,以適當方式告知當事人實情。


全文網址: 民代爆 遠銀信用卡個資外洩 

[轉貼]上傳內容屬臉書? 臉書:不會啦

【聯合晚報╱編譯范振光╱綜合報導】
不要以訛傳訛。臉書澄清,用戶張貼的照片等個資著作權屬於用戶自己。圖為以色列國防軍的臉書帳戶首頁。 (美聯社)
網路上流傳,臉書用戶上傳照片到個人帳戶和分享資訊後,相關著作權屬於臉書而非本人,許多臉書用戶因而在動態時報 (timeline)張貼聲明主張著作權。臉書發言人澄清,用戶張貼的照片和資訊不會屬於臉書,請大家放心。
臉書用戶瘋狂轉寄這樣的訊息:「臉書現在是上市公司。所有臉書用戶最好發表下列聲明,如果你願意,可剪貼這個版本。」
上傳內容保有著作權 由用戶授權臉書使用
聲明內容為:「為因應臉書的新守則,本人謹在此宣布,本人所有個人細節、插圖、漫畫、繪畫、專業照片和影片,概屬本人所有。任何時候要將上述內容用於商業用途,必須獲得本人書面同意。」
網路流傳的說法宣稱,「如果未至少發表聲明一次,你等於默許(臉書)使用你的照片以及個人資料更新含有的資訊」。
臉書發言人諾斯表示,用戶不必擔心個資著作權的問題。他說:「你在臉書上張貼照片等內容,並不會使我們擁有它們。臉書可以按照隱私權設定條件,使用、分流、分享用戶張貼的內容。」諾斯並指出,臉書的「熱門問題」說得很清楚:「是的,你保有個人資訊的著作權。當你上傳內容,你授權我們使用、展示該內容。」
著作權聲明原始作者 要告剪貼他聲明的人
臉書個資著作權聲明的原始作者是美國田納西州男子史密希,有趣的是,根據theglobaledition.com新聞網站報導,史密希不滿大家剪貼他寫的聲明,已請律師蒐集未經他許可或留言說要分享就直接剪貼的臉書用戶資料,準備採取法律行動。


全文網址: 上傳內容屬臉書? 臉書:不會啦 

[轉貼]法院向網絡供應商索取違法客戶資料 非法下載電影手尾長


聯邦法院上周裁定,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須向一家電影公司提供非法下載電影客戶的資料。這宗裁決令部分經常非法下載最新電影觀看、滿以為在加國可以「逍遙法外」的網民感到憂慮;有華裔居民最近突然收到上網服務供應商通知,指他的戶口涉及侵權活動,下載早前非常賣座的電影《復仇者聯盟》(The Avengers),並表示,如果法庭頒令,該公司將向有關方面披露戶口資料。

本報記者

烈治文一位華裔居民對本報表示,最近突然收到電腦網絡供應商Telus的通知,指收到投訴,他的戶口涉及侵權活動;惟基於客人私隱,公司不會披露戶口資料,除非法庭頒令。這位居民根據Telus提供的詳盡資料,很快就知道是兒子下載今年荷里活的超級賣座電影《復仇者聯盟》惹禍,馬上提醒兒子不要再犯,以免惹官司兼破財。
聯邦法院上周就一宗案件裁定,網絡供應商須向電影公司提供50個非法下載電影客戶的資料。目前不少電影和唱片公司,都聘有專人監察網上非法下載活動。據一家負責監察的軟件公司指出,單是他們就掌握了多達100萬加人的檔案,大家在非法下載之前,必須先想想後果。

電影公司入稟法院

該宗案件,源於本拿比電影製作公司NGN Prima Production早前入稟法院,要求法庭下令網絡服務供應商,提供50個曾非法下載該公司其中一齣電影《Recoil》的用戶姓名和地址。經過審理,滿地可的聯邦法院上周裁定,NGN Prima Production得直,並下令網絡服務供應商,披露該50個非法下載者的姓名和地址。
專為電影和唱片公司監察非法下載活動的滿地可監察軟件公司Canipre,其總監洛根(Barry Logan)指出,法庭裁決乃打擊非法下載電影的第一步,加人必須明白到非法下載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版權持有人可以向非法下載者尋求最高達5,000元的損害賠償。
洛根又稱,雖然該案涉及的IP地址只有50個,但是該公司現正為另一宗案件提供協助,而這宗個案針對的目標,是數以千計非法下載電影的加拿大國民。

Canipre已掌握100萬人檔案

他表示,儘管有網絡服務供應商向曾非法下載的用戶發出警告,但是不少人未有理會。洛根指出,現在非法下載者不能不理,因為他們可能收到有關法庭訴訟的信件。
軟件公司Canipre已在過去5個月,藉著IP地址,掌握到100萬個曾從BT網站非法下載電影,並參與點對點檔案分享的加拿大人的檔案。所謂IP地址,是一種在互聯網上給每一台主機的編址方式。
轉貼自:http://news.singtao.ca/toronto/2012-11-28/canada1354096236d4220631.html

[轉貼]個資法阻善事?警做公益 索名冊被拒


警方想做善事怎麼會被拒絕呢?台東縣大武分局募集愛心物資,想分送南迴等四個鄉的獨居老人及低收入戶,向地方公所申請列冊名單,卻因個資法上路而受阻,他們只好「自力救濟」,責成警勤區挨家挨戶調查,警方表示,雖然不能讓鄉公所違法提供名單,但是不是也能提供某些協助,例如一起發放呢,讓社會愛心能及時送達。
台東縣大武分局警方發揮愛心送物資,但是沒有需要者的名單,他們只有挨家挨戶查,自己建立名冊,因為個資法上路,鄉公所不能提供清寒人士的資料。台東縣金崙派出所長吳聲亮:「很可惜。」
原來台東縣大武有許多弱勢人口,所以警察定期與愛心團體,例如中華心蓮心協會合作,募集物資再分送轄內的貧困或獨居老人,這樣也可以預防社會問題的產生,立意很好。雖然鄉公所不能違法提供清寒名單,但是不是也能協助發放,讓善事做的兩全其美。
轉貼自:http://n.yam.com/ebcnews/society/20121204/20121204026874.html

[轉貼]傷害PO網變搶案 損名譽改判賠2萬


陳姓男子與蔣姓鄰居發生傷害糾紛,蔣男將現場拍下影片上傳臉書,標題寫「警察接獲搶案,現場處理影片」,陳男認為名譽受損,提民事求償,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影片標題會讓點閱網友對陳產生負面影響,判蔣需賠對方2萬元,不得上訴。
這件鄰居糾紛影片上傳臉書是否違法、有侵權問題,一、二審法官認知完全不同。
陳男與蔣姓鄰居傷害糾紛,員警到場處理,蔣男拍影片並上傳臉書,陳男與妻都在影片中,陳姓夫妻因此提民事求償,認為名譽受損。
台中地院一度駁回2人求償,法官認為蔣男上傳影片,目的讓此事受社會公評並保存證據,無商業用途,陳男無法證明上傳影片會造成損害或名譽受損。
但最近二審法官卻認為,蔣男影片標題,會讓點閱網友對陳男產生負面評價,且上傳影片時已判決確定,未認定陳男有搶奪行為;法官說,保全證據應將影片交給警方,而非上傳臉書,二審判蔣男需賠對方2萬元,全案定讞。
陳姓夫妻痛斥蔣男行為惡意侵害他們的肖像權,情節重大,依民法規定,可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依臉書影片上傳時間與點閱人數,夫妻各求償17萬5800元、8萬7900元。
蔣姓男子則說,與陳男發生糾紛時,對方搶他相機,是為保全證據才錄下過程,拍攝場景是公開場所,任何人都可見聞,並無侵犯對方肖像權,他將影片上傳臉書,不清楚是否供不特定人士點閱,那是臉書網站的權限。
【2012/12/10 聯合報】

全文網址: 傷害PO網變搶案 損名譽改判賠2萬 

[轉貼]揭個資怕違法 法務部網站釋疑

(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22日電)互換名片、公司製作通訊錄,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後,是否違法?法務部今天說,法務部官網有「個資法即時通」,可以解惑。

個資法在今年10月1日上路,各界害怕觸法,衍生各種怪現象。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副書記長李貴敏上午召開記者會,邀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鍾瑞蘭列席說明。

李貴敏表示,近來接獲許多民眾陳情,指交換名片、製作員工通訊錄、社福團體使用他人提供資訊募款,不知是否觸法?又,司法機關揭露通緝犯資訊或罪犯服刑完畢後可否依個資法要求刪除前科紀錄?個資法如何運用,似乎沒有規則可循。

鍾瑞蘭表示,交換名片是個人社交,個資法沒有規範,但若將名片資訊用來行銷,則可能觸法;員工通訊錄用於人事管理及職務聯繫,無違法疑慮,若用個資做聯繫以外行為,有違法疑慮。

至於社福團體使用他人提供不特定人資訊募款,鍾瑞蘭說,社福團體使用個資募款可促進公共利益,不違反個資法。

鍾瑞蘭還說,司法機關揭露特定人資訊,只要是行使職務所需,不會違反個資法,受刑人服刑期滿,要求刪除前科紀錄及個資,也可以拒絕。

鍾瑞蘭表示,為讓民眾更加了解個資法運用方式,法務部12月起將到各地舉辦說明會,並對公務機關開辦「種子訓練教室」,以減少個資法運用紊亂。

此外,法務部已在官網開設「個資法即時通」,鍾瑞蘭說,民眾有個資法運用疑惑,應都可找到解答,法務部也會在個資法上路一年後,檢討個資法有無修正必要。

轉貼自: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211220190-1.aspx

[轉貼]Netflix涉違法恐挨罰

【新唐人2012年12月07日訊】(中央社華盛頓6日法新電)美國線上影音巨擘Netflix今天表示,由於執行長在個人臉書(Facebook)帳號上發表有關訂戶使用的資訊,公司可能遭主管機關處罰。
Netflix在呈報主管機關的文件以及執行長哈斯汀(Reed Hastings)臉書的另一則發文中,透露這項消息。

Netflix表示,已接獲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寄發所謂的威爾斯通知(Wells Notice),代表SEC可能採取某些法律行動。

由於哈斯汀在臉書透露,Netflix所有客戶1個月的使用時間總共約10億小時,SEC可能採取民事告訴。

根據SEC規定,任何對股東重要的資訊,都應在所謂8-K表格的規定文件公開揭露。

哈斯汀表示:「SEC人員昨天通知我們,由於我在7月公開發表有關10億小時的資訊,違反『公平揭露原則』(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 Reg FD),他們建議SEC對我們採取民事告訴。」

「這項規定禁止企業選擇性揭露重要資訊,確保自然人與大型法人投資機構一樣,能夠平等獲得同樣的資訊。」

然而,哈斯汀為自己行為辯護:「我們認為發文給20多萬人看,非常公開,尤其是我的訂閱戶很多都是記者和部落客」。(譯者:中央社張雅亭)
轉貼自:http://www.ntdtv.com/xtr/b5/2012/12/07/a810077.html.-Netflix%E6%B6%89%E9%81%95%E6%B3%95%E6%81%90%E6%8C%A8%E7%BD%B0.html

[轉貼]用臉書也要宣告版權?官方澄清:多此一舉


社群編輯黃郁棋/綜合報導
最近Facebook上流傳著一個謠言:「臉書有了新的準則,建議使用者在塗鴉牆上張貼版權宣告,保護自己的發言、圖片。」然而這是真的嗎?臉書官方其實早在11月27日就澄清了:「這項謠言是錯的,我們並沒有改變什麼準則;任何臉書使用者,都能擁有一切版權與控制權。」
▲用臉書也要宣告版權?多此一舉。(圖/翻攝自臉書)
這陣子臉書上流傳著這樣一段「宣告」,許多人紛紛發表在自己的塗鴉牆上,全文如下:
依據新的Facebook準則,在此,我宣布,我的版權,我個人和企業配置文件,包括包含在我的個人資料,但不限於:所有的供求信息,狀態更新,評論,插圖,油畫,素描,藝術,照片,音樂,視頻等根據“伯爾尼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A K A”伯爾尼公約“)。在每個實例中,在所有時間上述任何用於商業用途,都需要我的書面同意。
由本公報中,我通知Facebook,它是嚴格禁止披露,複製,發布,傳播,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我在此檔案中和/或它的內容的基礎上。上述禁止行為,也適用於員工,學生,代理人和/或Facebook的指示或控制下的任何人員。在此檔案中的內容是私人信息和機密信息。侵犯我的隱私被處罰法(UCC11-308-3081-103和“羅馬規約”)。
如果不宣告,自己在臉書上的一切內容都不受法律保障了嗎?別再傳了,官方已經澄清過這是謠言。
▲賴律師在活動上解釋著作權等法律常識。(圖/黃玉米提供
事實上,「著作權」是不用宣告的,根據賴文智律師11月17日在「部落客讚出來」活動中的解釋,儘管你沒有在自己的文創作品旁邊寫下「我保留一切權利」之類的宣告,當作品「完成」的當下,立刻就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若真的出現爭議,舉證的重要性絕對比你在塗鴉牆上的「宣告」來得重要。
如果在臉書上版權受到侵害,要如何替自己爭取權益呢?根據賴律師的說法,你當然可以主張版權,向對方提告;但是由於Facebook在台灣並沒有開設分公司,提告過程會曠日費時,直接利用臉書的「檢舉」功能,可能還更有效率。 
對更多使用者而言,該注意的反而是「盜圖侵權」問題;盜圖並不是指Facebook、Google+這類社群網站的「分享」功能,而是「直接下載,以自己名義重新發出」;這除了是對原創者的不尊重,更是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行為,慎之!


原文網址: 用臉書也要宣告版權?官方澄清:多此一舉

[轉貼]臉書個人意見 施文儀不違法


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在臉書上質疑美國假免簽,並反對陸生納保,引發言論自由與行政紀律等爭議。政大公行系特聘教授江明修和政大公行系教授施能傑都認為,施文儀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過,施能傑強調公務員對公共政策不能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也不應公開批評政府既定政策,江明修則擔心造成寒蟬效應。
施能傑表示,施文儀臉書意見涉及憲法言論自由,即公務員是否能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不過因涉及公共政策,公務員是不能享有充分的公開言論自由權。
對質疑美國免簽,施能傑指出,施文儀只是陳述他所認知的事實,且外交非他主管業務,而且臉書也非報紙投書,非公開發言,所以他是以公民身分進行私人討論。至於陸生納保,施文儀發表反對意見時,行政院尚未通過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尚未成為既定政策,而且陸生納保,也非他的主管業務,因此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不過,他說,施文儀畢竟是高階文官,身分敏感,即使是網路發言,仍可能被轉載造成困擾,就像氣象局預報中心主任鄭明典在臉書預測氣象惹議一樣,網路可能已是某些人認定的公開場合。
江明修表示,他不認為施文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最多只是時間點拿捏的問題。現在文官不僅只是消極的不作為,而是積極的不作為,如果採取限制作為,將使公務員更不敢對公共政策表達意見。
他認為,在臉書發表的只是個人意見,也非到處散布,如果長官仍認為不妥,乾脆下令禁止就好了。

轉貼自:
http://nccwatch.org.tw/news/20121016/118811

[轉貼]馬英九臉書違法助選 中選會承諾查辦

立委陳其邁9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出示1月14日「台灣加油讚」在投票日當天,臉書竟發出助選訊息。中選會副主委劉義周答詢表示,「台灣加油讚」的作為已屬違法,也承諾將進行查辦。

根據陳其邁出示的資訊,馬英九「台灣加油讚」臉書,在投票日當天,竟發文表示,「投票給馬英九,不是投票給馬英九個人,而是投給平安、幸福、公義…,請大家集中選票,投給二號;投給二號,票票有效。」

陳其邁表示,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之相關規定,但是馬英九總統竟知法犯法,在1月14日選舉當天,馬英九競選連任辦公室官方網站「台灣加油讚」上,張貼助選相關訊息。

陳其邁指出,馬英九的臉書網頁擁有21萬個粉絲,3萬3767人在訊息上按讚,達成顯著的宣傳效果。

劉義周答詢表示,透過網路散播助選訊息也屬違法。陳其邁立即在內政委員會,正式向中選會檢舉馬英九總統帶頭違反選罷法。

轉貼自:
http://www.nownews.com/2012/04/09/11490-2802980.htm

[轉貼]揪團減肥、賣EYE現 臉書網拍違法


網拍上賣買的物品千奇百怪,但只要是無照賣醫療用品,通通屬於違法,不過現在就有業者刻意在臉書上,用英文夾中文的「EYE」現,來賣瞳孔放大片,也有人揪團要買減肥產品,試圖規避主管機關的查緝,不過不管用何種交易醫療物品,台北市衛生局都認定違法,最重可以罰15萬元。
參加減重班民眾:「叫我忌口,不要吃,要我起來運動,對我來講是蠻大的煎熬。」
好想減肥,偏偏少吃多動實在辦不到,看準胖子商機,有業者把腦筋動到臉書上,以消脂肪的名義揪團,放上紙片人照片當MODEL,要大家幫忙分享,但其實是賣減肥產品,還標榜是全美銷售冠軍,連吃3個月就能瘦上將近10公斤。
民眾:「還去會去看一下,如果自己有需要想要買的話。」
民眾好心動,但當問到多少錢、多大罐、產品叫什麼名稱,細節部分業者通通三緘其口,只肯以私人信件答覆,葫蘆裡賣什麼藥,得這麼迂迴。北市衛生局主秘姜郁美:「有發現在網路上販售的時候,所有的衛生局都會啟動稽查機制,就是請業者來約談。」
原來根據藥事法規定,如果產品沒經主管機關許可,私自從國外帶來會被視為偽藥或禁藥,可以直接將賣家移送法辦,相中臉書用戶與日俱增,做起生意的,還有專賣年輕美眉愛用瞳孔放大片的業者,款式應有盡有,還標榜日韓代購,但是仔細看,名稱同樣也有玄機,就是EYE現,應是沒提隱形眼鏡或是放大片的關鍵字,相關單位要查還沒那麼簡單。
但追根究柢,因為這類無照販售,不管賣藥品還是醫療器材,根本不合法,可處3到15萬罰鍰。民眾:「還是要看有沒有合格,沒有合格我不會買。」
民眾:「可能會買到黑心貨,這可是要戴在眼睛耶。」
網路世界什麼都有、什麼都不奇怪,但跟健康有關的,消費者可別大意。

轉貼自: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jimmyliu220110610203828

[轉貼]全球每14人即有1人是用戶當心臉書毀了你人生!


超夯社交網站臉書(F a c e b o o k) 註冊用戶已經突破5億人次,算起來平均全球每14 個人當中,就有1人是臉書的會員。然而美國《新聞週刊》(Newsweek)報導指出,如此龐大且增長迅速的社群網絡,恐怕將引發許多用戶隱私權問題,為使用者帶來生活中意想不到的麻煩。

報導中指出, 臉書極有可能害你找不到工作,根據英國一份人力調查,有半數以上的雇主會在臉書上過濾求職者人品,倘若有酗酒、違法或辭不達意之虞,將不予錄用。臉書也有可能害你領不到保險金,一名加拿大女子因憂鬱症請休假養病,領取工作保險金,不過保險公司憑著女子在臉書上度假玩樂及生日派對照片,認為她已無憂鬱症狀,遂中斷保險給付。此外,臉書恐怕還會讓你吃上毀謗官司。英國一名商人遭老同學偽造假個人頁面,還在當中散佈許多惡意中傷的訊息,他憤而提告,成功贏得2.2萬英鎊賠償金。臉書甚至還可能會讓你的債主找上門,滲透你的朋友圈調查你的聯繫方式?。

與好友分享自己的生活是美好的體驗,但是可以分享到什麼程度,或者什麼樣的人際關係是朋友關係,乃至於在虛擬世界裡的言論自由尺寸與個人隱私大方分享?新世紀的新人際關係裡看來我們還有很多課題要好好學習。

文章轉貼自:http://www.myplus.com.tw/mag_article.asp?nid=183

[轉貼]揪團看醫生違法!省1萬罰5萬


在臉書(FACEBOOK)分享「好康」蔚為流行,但若涉及醫療廣告可能會惹麻煩!台中縣兩名家庭主婦上網分享到某家眼科診所的折扣資訊,「揪團十人,每人可省一萬元」,被認定違反醫療法,可能被罰款五萬元。
記者打電話到這家診所詢問「聽說揪團能打折?」護士回答「只要湊滿十個人,每人可省一萬元」。台中市衛生局醫政科長邱惠慈說,衛生局已約談這家診所,院方強調「是消費者主動要求揪團打折,才配合給折扣」。
台中縣衛生局調查,兩人在臉書的字眼有廣告之嫌,得面臨五萬元罰款,但網路是新興領域,加上兩人不諳法令,將請示衛生署再決定是否開罰。
台中縣林姓女子曾到台中市某家眼科診所開近視雷射,她在個人臉書分享親身體驗,讚揚醫師親切又帥氣,技術好,價格很迷人,「雷射手術要四萬元,覺得好貴,只要湊齊十個人,每人可省一萬,很優惠!」
另名女子則表示,她到過這一家診所檢查,原本嫌太貴,但是護士說「可以揪團打折」,她就上臉書揪團,想要湊十個人享受優惠。
由於內容提及醫療機構名稱,也有具體折扣內容,被人檢舉認定為醫療廣告,移送兩人居住地的台中縣衛生局處理。
「我不想替醫師打廣告,只是好心報好康,這樣被罰太冤枉了!」林姓婦人上月底被約談時嚇呆了,聽到五萬元罰款,更是搥心肝,在衛生局哭訴一整天。
她強調,因為大家在討論近視矯正手術,有人提到這家診所,她親身體驗過,才熱心PO訊息,沒想到觸法。
另名女子則說,又沒有打廣告,大家只是討論且是護士告訴她的,這樣也犯法嗎?

轉貼自: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593

[轉貼]滿足偷窺慾 臉書售透視眼鏡 涉違法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全球會員逾6億人,不肖業者卻在臉書登廣告販售「透視眼鏡」,大放厥詞寫著:「美國特工專用,沒效退費!」曾購買該眼鏡的網友,指稱眼鏡外型跟太陽眼鏡一樣,戴上後能看到別人的裸體,讓女性人人自危,怒斥:「這樣會讓人懷疑戴太陽眼鏡的人都是色情狂。」

《蘋果》點選臉書上販售「透視眼鏡」的廣告,立即連結到業者架設的網站,介紹透視眼鏡效果極佳,甚至張貼以眼鏡偷窺女明星「衣下」風光的裸照佐證,並販售周邊的偷拍器材,強調外觀跟太陽眼鏡沒兩樣,偷窺不易被發現,而且只要以信用卡付費,全球都能寄送貨品。 

網友批鼓勵犯罪

《蘋果》發現,美國業者9年前推出透視眼鏡,每副售價近6000元台幣,經實測發現,該眼鏡能穿透尼龍和絲織材質的衣服,穿透率高達80%,尤其陽光普照時效果最佳,不少國外網友戴上該眼鏡,於海邊沙灘上假裝做日光浴,彷彿進入天體營,充分滿足偷窺慾。
對此女網友驚呼,女性內衣大多是絲織材質,泳衣是尼龍材質,業者在全球最大的社群網站登廣告,簡直是鼓勵犯罪。 

最高可處5年刑

也有網友認為,若透視眼鏡防不勝防,只能盡量穿著棉質衣服防範;民眾陳小姐則說,這樣我不敢去海邊玩了,且會懷疑戴著太陽眼鏡的人,可能都是色情狂。
律師林銘龍提醒,若購買並使用透視眼鏡窺視他人身體,將觸犯《刑法》妨害祕密罪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販售業者則觸意圖營利供給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身體,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文章轉貼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115/33114019 

[轉貼]丁國琳臉書遭恐嚇 按讚網友一起告下去


在12日晚間,丁國琳在臉書粉絲團po文,表示有網友似乎是因看她演壞女人入戲太深,竟在她臉書留言:「對了,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再處理一次。」這讓護女心切的丁國琳大動肝火,她強調侵門踏戶的人絕不寬待,並直接在臉書回嗆:「你是分不清楚現實跟戲劇?讓我的朋友們告訴你或是你自己上網查一下,上次恐嚇我的網友有什麼下場!先提醒你,這是公訴罪!無法撤告!」也對另兩名按讚網友回:「你按什麼讚!」且直接貼出此3名網友的大頭照,要他們說明按讚意圖。
  此舉一出馬上受到網友積極回應,有6千多名網友按讚要她加油,但也有網友認為,按讚都出事,是否有點小題大作;雖然事後此名網友有向丁國琳道歉,但為時已晚,丁國琳已火速去警局報案。小編覺得這種對於危及人身安全的話語,還是少說為妙,看的人也不要沒看清楚就按讚,如果不小心按錯時還可以趕快收回讚,否則到時可能會讓你吃上官司,後悔莫急!

轉貼自:http://history.n.yam.com/yam/entertain/20120613/20120613538870.html

[轉貼]臉書按讚被告加重誹謗 不起訴

臉書上隨便按讚,可能要小心被告。

一名服飾店業者,不滿員工上臉書抱怨不能請假,不只告他加重誹謗,也告了按讚的網友,但檢察官認為,臉書上的讚,只代表看過、認同,沒有毀損別人名譽的意思,所以不起訴。

高雄朱先生在臉書抱怨,下大雨想請假,老闆卻不准,沒想到害底下按讚的網友,通通被告加重誹謗,讓他無奈,覺得老闆亂告一通,兩個月前,已經有人出面,埋怨同一個老闆,當時臉書PO文者不滿薪水發太慢,老闆不只告他,連按讚的人也一併提告。

檢察官認為,按讚屬於臉書系統預設功能,跟閱讀的「閱」作用差不多,只表達關心或認同,不構成加重誹謗,儘管檢方不起訴,確保網友發言的自由,但朱先生在臉書上討論按讚被告的新聞,朋友都不敢再按讚,似乎也引發了寒蟬效應。

文章轉貼自: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1C23S06M1

[轉貼] 網友按「讚」也挨告?不用再害怕沒事


FB發文諷老闆 網友按「讚」也挨告?

20歲的許小姐,看到網友PO文,暗諷知名潮店前老闆胡晶南積欠薪水,順手就在臉書上按個讚。沒想到卻被胡晶南提告誹謗。但現在檢方認定,按讚是許多網友的使用習慣,作用就等同於已經看過的意思,認為許小姐僅是按讚,沒有留言呼應,裁定不起訴。

劉先生覺得好無奈,一切的起因就是這篇PO文,一名潮店員工愛蜜莉不滿老闆欠薪水在臉書大罵把我當白痴在耍嗎?看愛蜜莉這麼生氣,劉姓同事也在下面留言回覆,暗諷老闆是夜壺。只是留言讚聲,沒想到卻吃上官司,而且不僅劉先生一人,就連在下面按讚的網友許小姐也一併挨告。

許小姐嚇壞了,沒想到自己小小一個動作竟然被告,但檢察官認為,許多網友已經習慣看到訊息就在下面按個讚,代表是已經看過的意思,現在判決不起訴,許小姐也總算能鬆一口氣。

轉貼自:http://pybk.pixnet.net/blog/post/40504851-%E7%B6%B2%E5%8F%8B%E6%8C%89%E3%80%8C%E8%AE%9A%E3%80%8D%E4%B9%9F%E6%8C%A8%E5%91%8A%EF%BC%9F%E4%B8%8D%E7%94%A8%E5%86%8D%E5%AE%B3%E6%80%95%E6%B2%92%E4%BA%8B

[轉貼]網路散播不實言論 女大學生遭重罰

新  聞:
  在嘉義市一家相當知名的沙鍋魚頭店,過年前應該是訂單滿天飛,但是一名女大學生,卻在網路上指控店老闆用熱油直接燙死一隻狗,引起網友譁然,不僅宅配銷量下滑,連店家電話都被癱瘓。
  也養流浪狗的店家實在氣不過,控告這名女大學生,女學生才說,她是根據店家鄰居的說法才寫的,鄰居則說是看到店裏離職員工用熱水潑狗,狗兒傷口感染拖了兩個多月死亡。
  法官因女學生沒有求證,直接指控店老闆殺狗,所以判她和監護的母親各賠店家8萬,還要登報道歉。因網路受到不白之冤的老闆,終於可以洗刷殺狗的罪名。

法律教室:
  刑法310條誹謗罪,是將不實的內容傳遞公開,而其傳遞的內容造成他人之名譽損害,即為誹謗罪。對於散布的事實,如能證明其為真實,不罰,但本件新聞求證的結果是:鄰居看到店裏離職員工用熱水潑狗,而不是女學生所說:老闆用熱油直接燙死一隻狗,女學生的言論未經求證,即為散布該事實,為誹謗罪。
  在民事求償方面,誹謗罪既已該當,即被告對告訴人即有侵權賠償責任,根據民法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分擔、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等條文,法官判女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各賠店家8萬,應為合理。

文章轉貼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