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轉貼]網路散播不實言論 女大學生遭重罰

新  聞:
  在嘉義市一家相當知名的沙鍋魚頭店,過年前應該是訂單滿天飛,但是一名女大學生,卻在網路上指控店老闆用熱油直接燙死一隻狗,引起網友譁然,不僅宅配銷量下滑,連店家電話都被癱瘓。
  也養流浪狗的店家實在氣不過,控告這名女大學生,女學生才說,她是根據店家鄰居的說法才寫的,鄰居則說是看到店裏離職員工用熱水潑狗,狗兒傷口感染拖了兩個多月死亡。
  法官因女學生沒有求證,直接指控店老闆殺狗,所以判她和監護的母親各賠店家8萬,還要登報道歉。因網路受到不白之冤的老闆,終於可以洗刷殺狗的罪名。

法律教室:
  刑法310條誹謗罪,是將不實的內容傳遞公開,而其傳遞的內容造成他人之名譽損害,即為誹謗罪。對於散布的事實,如能證明其為真實,不罰,但本件新聞求證的結果是:鄰居看到店裏離職員工用熱水潑狗,而不是女學生所說:老闆用熱油直接燙死一隻狗,女學生的言論未經求證,即為散布該事實,為誹謗罪。
  在民事求償方面,誹謗罪既已該當,即被告對告訴人即有侵權賠償責任,根據民法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分擔、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等條文,法官判女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各賠店家8萬,應為合理。

文章轉貼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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