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與蔣姓鄰居發生傷害糾紛,蔣男將現場拍下影片上傳臉書,標題寫「警察接獲搶案,現場處理影片」,陳男認為名譽受損,提民事求償,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影片標題會讓點閱網友對陳產生負面影響,判蔣需賠對方2萬元,不得上訴。
這件鄰居糾紛影片上傳臉書是否違法、有侵權問題,一、二審法官認知完全不同。
陳男與蔣姓鄰居傷害糾紛,員警到場處理,蔣男拍影片並上傳臉書,陳男與妻都在影片中,陳姓夫妻因此提民事求償,認為名譽受損。
台中地院一度駁回2人求償,法官認為蔣男上傳影片,目的讓此事受社會公評並保存證據,無商業用途,陳男無法證明上傳影片會造成損害或名譽受損。
但最近二審法官卻認為,蔣男影片標題,會讓點閱網友對陳男產生負面評價,且上傳影片時已判決確定,未認定陳男有搶奪行為;法官說,保全證據應將影片交給警方,而非上傳臉書,二審判蔣男需賠對方2萬元,全案定讞。
陳姓夫妻痛斥蔣男行為惡意侵害他們的肖像權,情節重大,依民法規定,可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依臉書影片上傳時間與點閱人數,夫妻各求償17萬5800元、8萬7900元。
蔣姓男子則說,與陳男發生糾紛時,對方搶他相機,是為保全證據才錄下過程,拍攝場景是公開場所,任何人都可見聞,並無侵犯對方肖像權,他將影片上傳臉書,不清楚是否供不特定人士點閱,那是臉書網站的權限。
這件鄰居糾紛影片上傳臉書是否違法、有侵權問題,一、二審法官認知完全不同。
陳男與蔣姓鄰居傷害糾紛,員警到場處理,蔣男拍影片並上傳臉書,陳男與妻都在影片中,陳姓夫妻因此提民事求償,認為名譽受損。
台中地院一度駁回2人求償,法官認為蔣男上傳影片,目的讓此事受社會公評並保存證據,無商業用途,陳男無法證明上傳影片會造成損害或名譽受損。
但最近二審法官卻認為,蔣男影片標題,會讓點閱網友對陳男產生負面評價,且上傳影片時已判決確定,未認定陳男有搶奪行為;法官說,保全證據應將影片交給警方,而非上傳臉書,二審判蔣男需賠對方2萬元,全案定讞。
陳姓夫妻痛斥蔣男行為惡意侵害他們的肖像權,情節重大,依民法規定,可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依臉書影片上傳時間與點閱人數,夫妻各求償17萬5800元、8萬7900元。
蔣姓男子則說,與陳男發生糾紛時,對方搶他相機,是為保全證據才錄下過程,拍攝場景是公開場所,任何人都可見聞,並無侵犯對方肖像權,他將影片上傳臉書,不清楚是否供不特定人士點閱,那是臉書網站的權限。
【2012/12/10 聯合報】
全文網址: 傷害PO網變搶案 損名譽改判賠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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